English

青岛法院实施错案追究制度

1998-01-09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梁捷)如何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,维护和保证司法公正?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制度,日前,该院又对5名不合格法官进行了处理。至此,该院累计已对16起错案的34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,其中受到追究的责任人有基层法院的副院长、两级法院的庭长和审判人员。

错案追究,就是谁办了错案,就要追究谁的相应责任。然而,这一制度执行起来却困难很大。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,一个案件的有关责任人除了审判员之外,还有合议庭、庭长、主管院长,甚至审判委员会,其责任难以划分。再有,法院错案责任人员除触犯刑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介入外,其余追究措施都是法院内部自己来处理。向自己开刀、揭自己的短,做起来就更难了。

从1993年起,青岛市中级法院党组在两级法院中正式实施《错案责任追究细则》,提出了“谁办错案处理谁”的工作方针,并由此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,下设由纪律检查、督察、政工、告申部门领导组成的办公室。该细则还规定了对错案责任严厉的处罚制度,根据错案的原因、性质、情节、后果、责任大小及是否有主观故意,区别情况予以处罚。处罚形式包括三种:办案中违反党纪、政纪造成错案的,分别依照党纪、政纪予以处罚;单纯因诉讼活动中违法造成错案的,予以非政纪处罚。三种处罚形式可单独使用,亦可合并使用。非政纪处罚包括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扣发奖金、取消评先进资格、离岗培训、免职、调换工作岗位、调离法院或辞退等形式。

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群先在教育干警时常算一笔账:如果全市法院年办案量为5万多件,假如错案率为千分之一,错案量就是50多件,若摊到每一个人身上,就是百分之百。1997年5月,一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在审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,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,被依法免去了副院长职务。法官们眼见自己的领导们都因错案受到追究,他们心悦诚服,贯彻起《细则》来就顺畅了。

经过4年多的实践,青岛市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产生了明显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。青岛中院近年来审理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,诉讼标的额每年达几十亿元。由于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,1997年两级法院二审案件发回重审、改判率比1996年下降两个百分点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